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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档案 | HW01 医疗废物

2017-08-03 无忧固废网 无忧固废

来源行业和分类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医疗废物来源于卫生以及其他非特定行业,主要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以及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等6种危险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卫生行业产生的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5类,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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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特性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致病菌、病毒、放射性物质以及化学毒物等,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病毒性和腐蚀性。其中病毒、病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不仅污染环境,造成对水体、大气、土壤的污染,而且可能导致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危废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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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常用处置方式包括热解焚烧、高温蒸汽、微波消毒、化学消毒等,详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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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0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分别规范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技术、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微波消毒处理技术和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应用行为、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以防止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此外,《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代替环发[2003]188号2008-04-01实施)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规定了医疗废物转运车的特殊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规定了处理医疗废物的焚烧炉的设计、制造。

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清单的危险废物(如表4所示),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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